民用自来水:4.40元/立方米 电是0.4853元民用天然气:2.20元/立方米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本市电价水平,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2分。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价格作出如下调整:大工业用电由0.5383元调整为0.5773元,提高3.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7943元调整为0.8393元,提高4.5分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7603元,其中原非普工业用电由0.7173元调整为0.7603元,提价4.3分,原商业用电由0.7763元调整为0.7603元,降价1.6分。 燃气费 2.8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