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11岁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存在疏漏,因此学校和学生对该起意外伤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学校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