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前,暂时不能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否则将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2.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在乡(镇)村干部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又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集体土地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农业用途是允许的。但必须保护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破产、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破产、兼并时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但有两点要说明: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破产后只能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2.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随厂房等一同转移的,如果是农用地,或土地上没有房屋等设施的将不得转让。

四、明确几个观点: 

 1、集体土地,私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用地进行使用权流转显然是违法的,不允许的2、农村土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无论是将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出让、转让、出租)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因企业破产、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应该是合法登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的破产、被兼并时,其所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必须发生流转时的情形,而且,这种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何谓“依法进行”,是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该集体的土地首先征为国有后,方可进行企业因“破产、兼并”的土地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