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革党员交纳党费及党费使用办法规定:

1、新党员入党后,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交纳党费。个别联系党员向直接联系组织交纳。

2、交纳党费的标准:党员每人每月交纳20元。

3、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党员经济收入过低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党费,减交数额由各基层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