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建政函〔2005〕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2004年冬季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接收完毕转业士官的交接也于2005年3月底结束。为此,各单位要热情接待,宣传、介绍好家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府的安置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城镇退伍义务兵(含进藏、伤残军人),今年的待安置时间为1—5月,期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室(2005)68号《抄告单》确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6月1日,转业士官从2005年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支付工资。二、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根据浙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城镇退伍义务兵,基本实行自谋职业进藏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安置的主要渠道是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录用退伍军人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应与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相一致,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2、对接收伤残军人的单位,参照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应有的优惠对行政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按照建政[2001]19号《建德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可自行组织考核,择优录取,也可实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安置。 3、积极鼓励进藏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杭州市有关通知精神和《建德市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当年可自选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凭取得的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缴费发票,经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由市劳动就业中心给予培训补助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培训费在500元以下,按实补助,500元以上,补助500元转业士官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按实补助,1000元以上,补助1000元。补助费用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保管。 5、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市优抚安置机构帮助推荐就业。各镇、乡、街道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国发[1997]1号)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农村应用技术人才培训,推动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退伍安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要进一步加大对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区别对待不同安置对象,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忌简单化要就地解决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矛盾上交、互相推诿或退役士兵上访等现象,尤其要杜绝集体上访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 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现行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取消其安置资格,由居住地社区按待业青年管理。 为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对退伍安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除责令改正外,按《兵役法》实施处罚,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市安置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地满足退伍军人的就业需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兵役法》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确保该项工作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 建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