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三)具有基本陈列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

(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

(七)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

(九)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十)建立符合博物馆专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十一)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