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社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了标准和条件,《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播康复方法。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扩展资料:

社会康复的内容:

1、协助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成果。无论是残疾人还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会上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他们有特殊的医疗、住房、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

解决这些困难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康复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另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康复对象缺乏这些基本条件,医疗、教育和职业的康复都无法实现。

3、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障碍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学习条件。

社会康复工作者应该努力帮助他们找机会创造条件使适龄的障碍儿童入学,使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被拒绝,使残疾的学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4、消除家庭中、社会上的物理性障碍,使残疾人获得生活起居的方便,并享受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倡导和推进无障碍环境设计与改造工作,是社会康复的一项重要工作。

5、大力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激励残疾人的自强不息精神,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6、、组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自己的社团活动,通过交往,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的好风尚。

7、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或提高其经济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经济生活中不受歧视对于不能实现经济自立的重度残疾人帮助他得到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