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7月,克拉玛依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告克拉玛依市正式成立。
1982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市(地级),下设克拉玛依、独山子、白碱滩、乌尔禾4个区。
1982年7月,克拉玛依区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宣告克拉玛依区成立。
1984年9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克拉玛依市仍为自治区直辖县级市。
1985年1月,克拉玛依区撤销。
1990年1,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克拉玛依市为设区的地级市。
1991年9月,克拉玛依区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成立克拉玛依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