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养老保险但关系不在本市的除外)、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惠待遇。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特殊生活补贴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殊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上述生活补贴的,由市老龄办与市财政局商定提出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市老龄办名义发文执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市、区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扶助对象、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会同同级老龄部门将资金分配下达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会同同级老龄部门将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老龄部门及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级财政、老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