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如果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对顾客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