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的燃气经营类别共分为五类,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办法》明确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批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询。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变更、重新申请、遗失补办、到期延续,以及撤销、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等,《办法》均作出说明。

在监管方面,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燃气经营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统一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执法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办法》有效期5年,2013年5月22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法〔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