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

第二十六条 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范围是指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

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流转。

第二十八条 集体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合同没有到期的,再次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事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依法取得森林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承担。

评估机构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资产评估,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森林、林木流转后,其收益20%用于发展林业,其余作为公益金。

第三十一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十二条 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交易。

个人所有的活立木进行交易时,应到该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林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活立木要进行交易,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集体和个人交易活立木,都应

当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集体所有活立木交易收入20%用于发展林业,其余作为公益金。

集体所有的中、幼龄林购买者再次交易,不得少于五年,否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