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诉讼中一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什么,就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当性。但也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外,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也不需要被害人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