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休学学生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休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手续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3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延长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对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者,应持部队开具的退役证明、政审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个别学习困难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申请转入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其休学(入伍)前学习进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四)体检不合格、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