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可撤消所获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建非法社团或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其他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四)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寻衅滋事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的:

(一)在学生宿舍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在校园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擅自离校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内携带播放工具、通讯设备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作弊行为以及作弊行为严重的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的,可参照以上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本科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二)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理。

(五)适用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院(系)调查,认定其性质。

(六)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解除也不得从本人人事档案中予以撤除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条 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留置送达后处分生效。处分决定应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下发处分告知书,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依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东南大学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种类的通知》(校通知<2008>161号)中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