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

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

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的情况。

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