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在第1款限制下,本公约应在该国将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3、管理局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开会,并应选举管理局的理事会。如果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严格适用,则第一届理事会应以符合该条目的的方式组成。

4、筹备委员会草拟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在管理局按照第十一部分予以正式通过以前暂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