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浙江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