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