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是:

(1)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