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校师德办法》,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12种。

其中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中小学师德办法》则规定,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行为的,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中小学师德办法》特别指出,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处理决定将存入教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