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表现为科层结构与“命令—服从”关系,公司身份体内既坚持身份差异,也承认人格平等,既主张身份责任及其归责原则,也不排斥过错责任及其归责依据。我国《公司法》应当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主体应当承担身份责任,并确立身份归责原则,明确身份责任与过错责任、身份归责原则与过错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