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特点: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及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收到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否有前面所述的情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面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法院如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与我国仲裁制度原有的“一裁两审”不同,与一裁终局也不矛盾。撤销裁决的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和必然发生的。原因是:1.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内容以程序性问题为主,对事实只是极有限度的涉及2.当事人必须对撤销裁决的申请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申请不能成立3.法院只对裁决是否有效作出裁定,而不对裁决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