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