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这一款的规定,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这一款的规定相对应,本法法律责任章中的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

2.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法在法律责任章中的第四十六条对这一违法行为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准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会计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的经济秩序不受侵犯。

另外,会计法规定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会计法还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依据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是对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所规定的奖励性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