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语言既可以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是汉语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应当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