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更为完备。在铸钱方面,唐律规定,“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在收藏方面,对收藏现钱数额加以限制(如唐宪宗年间规定最多为5000贯),限满违犯者,平民处死,有官品人等奏告朝廷贬责。唐时借钱违约也要治罪。借款人到期不按契约偿还,或违期偿还,出借人可到官府告发,官府依法追究借款人责任,并强制如数偿还。

——摘编自胡启忠《中国古代金融犯罪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