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10元/月(原来为850元/月)

二、全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元/小时(原来为8.3元/小时)。

调整后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