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规定 

为规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维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甬政发〔2010〕26号)等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浙江省、宁波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聘的浙江省内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二、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招标人负责支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另有约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按照本规定的支付标准单独列支。 

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如实填写《宁波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由评标专家签字后统一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复送一份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组成。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按照每人每天430元的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五、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为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时间止。 

(一)评审费以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专家已报到,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已报到,项目因故延期评标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四)专家已报到,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 

(五)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六、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专家地域交通费标准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200元/次 

杭州、金华、嘉兴、台州、绍兴、舟山300元/次 

衢州、湖州、丽水、温州400元/次 

七、误工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专家地域误工费标准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100元/次 

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200元/次 

绍兴、舟山、台州、嘉兴、杭州、温州、金华、衢州、湖州、丽水300元/次 

八、评标专家地域一般按照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已经退休的专家可按照身份证上户籍所在地等有效证明确定。 

九、特殊项目需要聘用省外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参照本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县(市)区从浙江省、宁波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选聘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