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增加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一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的限养规定,对于多养的养犬人应予以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的家犬,不仅对养犬人处以罚款,且未注册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收容。建立违规养犬举报机制,犬只未按要求佩戴号牌,一经举报,予以顶格处罚。

(二)对犬只户外活动时间和区域明确予以规定和限制,加大养犬人的看护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带犬进入商场、饭店及校园等公共区域或搭乘公交交通工具。犬只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链长度不能超过一米五,犬只必须带号牌,而且主人要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以免污染环境。如犬只伤人,养犬人负责任为受伤人诊治且顶格支付医药费用,如受伤人要求打进口狂犬疫苗,主人不得拒绝,如产生救护车费用应由主人承担。

(三)对流浪、遗弃的野犬,应由城警部门负责,统一收容处置。

(四)广泛利用媒体、社区进行养犬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养犬。增强养犬户主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要鼓励开办饲养宠物犬培训班,辅导养犬户主人驯养犬的良好卫生习惯。

(五)依托社区加强犬类管理。社区居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委会应担负起居民养犬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对辖区的养宠物犬的户数和宠物犬的数量进行逐一登记管理,制定小区养犬公约,督促社区养犬户主人的宠物犬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清洁袋和清洁工具自取装置,养狗的业主遛狗时可以自行取用清理犬只的排泄物,小区内垃圾箱附近可以设立“宠物卫生间”,便于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消毒。

(六)建议物价部门允许小区物业对养狗的业主加收清洁费。

(七)如发生狂犬伤人事件导致报警的,如需使用捕网、麻醉枪等或需要特警、消防出勤,建议由犬只主人承担费用,不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具体价格标准应经充分调研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