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

(一)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办理落户时,原则上应按《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允许在非国有单位设立“小集体户口”的通知》精神办理。经查实确无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二)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取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先接收后落户”的政策。毕业前,持《就业协议书》到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毕业后,持相关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三)办理了登记、落户手续的毕业生,可由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行落实就业单位。凡在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由济南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就业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超过派遣期的由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