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

只要在自然人申报系统填写好扣缴信息提交,通过审核后下载自动扣缴就可以在当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