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没落的清廷不甘于败落,派员出国考察,习西人器物,其中就包括市自治制。1906的“预备立宪”中,清廷宣布实行“地方自治”。

1909年1月18日,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城指府厅州县治之城厢,其余市镇村庄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不满者为乡,区域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