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的银行所在地不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来确定,银行转账的银行所在地不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