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规范开展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强过程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综合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促进精准脱贫目标如期实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制度,现印发你们。各县(市、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将上级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一、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危房改造档案管理,落实改造户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

县级住建部门要统一危房改造纸质档案材料格式,内容应包括:农户申请、户口本复印件、贫困户身份识别证书复印件、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审核审批表、村评议和乡镇审核记录、公示材料、危房改造协议、建设施工协议、改造前房屋照片、改造中施工照片和改造后房屋照片、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

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信息系统,并打印入档。

二、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公开制度

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年度危房改造对象。

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等群众关心的环节,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认真落实公示公告要求,有关情况和结果必须在有改造任务的村庄公示公告,时间不低于15日,并分别将公示公告第1日、5日、10日、15日照片作为证明材料,与农户档案一并留存。

县级住建部门要向危房改造对象逐户发放政策明白卡,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年度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实施情况和信息档案,接受危房改造户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严密组织农村危房鉴定。县级住建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进行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

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推广加固改造方式。积极引导农户在危房改造中采取新型节能材料,提高节能保温效果。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县级住建部门组织力量落实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制度,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质量安全巡查,加强施工期间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

严把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关。危房改造完成后,县级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现场验收,对住房结构安全性能严格把关,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质量要求。验收责任人对验收结果签字负责。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政策规定,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求,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并报请验收后15日内,县级住建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并提请财政部门在验收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农户自主与施工队伍签订协议的,一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由农户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实施统建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的,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不得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收取拍照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各种形式的押金、保证金。不得借危房改造之机强迫农户安装有线电视或进行其他违背农户意愿的搭车服务(收费)。

五、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报送制度

县级住建部门要逐户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把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信息系统。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台账,台账经本级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复核确认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农户身份及危房信息发生变化的,每年年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建立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危房改造工作进度,每月统计和报送年度危房改造任务进度情况,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或其他倾向性问题。

六、农村危房改造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住建部门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考评办法,检查考核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与任务落实情况。

市住建部门对各县(市、区)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进行督导调度,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

县级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和巡查,对施工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及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危房改造进度、质量和安全协调发展。

县级住建部门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