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