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明: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