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注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登报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厦门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