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需要去惠州提取。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参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第二条规定,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可按房租一定比例提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房租全额提取

(七)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十五)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参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第三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职工申请提取的金额将自动转入职工绑定的银行卡(储蓄存折)账户。不准提取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可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受委托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的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