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辖的小学联系、登记学位咨询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

2、确定转入学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原就读学校对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具体条件核准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到准备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3、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