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2、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执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向企事业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对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