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但事实上很多企业辞退员工都是口头通知,并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证明,因此劳动者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经济补偿的申诉。因为即使劳动者提起申诉,单位方面也可以否认辞退了劳动者,比如解释为岗位调动,放假休息等,甚至有的单位还反告劳动者擅自离职。因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解聘后,劳动者一般不会继续上班。即使有个别人要求继续上班,单位方面也不安排任何工作,甚至连大门都不让进。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什么方式证明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督促其履行必要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