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综合评定(根据《广东省等级学校评估方案》)

1. 综合评定的总分(满分)为500分。办学条件与学校管理两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定为3:7(即分别占150分、350分)。并增设了效益加分。

2. 小学、初中、高中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分别设置了若干必达标准。

3. 省一级学校必须达到三个条件:

1) 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85%以上

2) 办学条件得分加学校管理得分加效益加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90%以上

3) 所有必达标准都要达到a级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若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评为省一级学校。

4. 市一级学校必须达到三个条件:

1) 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75%以上

2) 办学条件得分加学校管理得分加效益加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80%以上

3) 所有必达标准都要达到b级或b级以上的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若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评为市一级学校。

5. 县(市、区)一级学校必须达到三个条件:

1) 办学条件和学校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60%以上

2) 办学条件得分加学校管理得分加效益加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70%以上

3) 所有必达标准都要达到c级或c级以上的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若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评为县(市、区)一级学校。

6. 中小学校各等级的评估和等级学校的复评,统一执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初级中学等级评估方案》和《广东省全日制小学等级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