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体系是一种源自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为德国及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写所采用。

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大体有3中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的所有部分,即《学说汇纂》,是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集,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产物。一般将其称为潘德克顿。

第二,是14世纪以后,德国法学界在继受罗马法后在改造“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普通法,约形成于16世纪,以当时《当代法典汇编》为达标。它在未统一的德国发挥着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才逐渐式微。称之为“潘德克顿体系”。

第三,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潘德克顿模式的特色在于,把个别事项所共通的部分拿出来放到前头这样一种抽象化的手法。在这种模式中,将分则中共通的部分作为总则抽取,将此做到了极致。例如,契约的情形,如果赠与、买卖、租赁、承揽等有共通的事项,就把它抽出来放到前头。这边是契约总则。再进一步,将同样是债权制度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将共通的部分抽取作为债权总则。相同的作业,在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也进行。最后抽取所有这些共通的部分放在民法典的开头。这便是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