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预防犯罪工作,是指军队各级党委、机关和基层单位,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政治审查、技术预防等方法和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预防犯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防止内部矛盾激化,消除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遏制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预防犯罪工作应当以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为重点,突出抓好重要时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配备重要武器装备的单位、小散远直和问题较多的单位、个别人员的预防犯罪工作和海空防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