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