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售禁燃范围

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及划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乡县、卫辉市孙杏村所辖区域。

卫辉市、辉县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平原示范区自行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眼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