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