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40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不断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全国人大于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两次比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也有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制定了法律解释。

1979年刑事诉讼法:奠定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起步。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即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曾拟出了草案初稿,后因1957年“反右”斗争停止了起草工作。1963年4月,又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后来因为“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处于长期停滞状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意义,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提上日程。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3月13日,彭真同志在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法制委员会以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为基础,抓紧进行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

5月29日,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6月7日至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决定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