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

1494年,明朝弘治七年。

佥民壮法的制定

正统、景泰年间,曾召募丁壮训练,以备战事,但未定佥法。弘治七年(1494)十月,应礼科给事中孙鼐之奏定佥民壮法,今州县七八百里以上里佥二人,五百里以上里三人,三百里以上里四人,百里以下里五人,俱于丁众粮多之家选年力强者,加以训练,遇有调拨给粮以行。富民不愿者,纳银于官,官府如募。

增筑各边墩台

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兵部上言说:近来各边多次被鞑靼所掠,损失惨重,究其原因,在于各边墩台相距太远,烽火不能相接以及守边将士懈怠所致。乞令务边镇巡等官相视地形,修理墩台,每十里或七、八里为一大墩,四、五里为一小台,大墩守军十人,小台五人。从边关至城堡,每十里或八里只修大墩,筑墙围城,再环以壕暂,只留一门,派兵把守。遇警接递传报,天晴则举炮,天限则放烟,夜则举火,事先定好峰炮之数以为号令。守墩之军应分为两班,每月一换。天水之处,应修水窑一所,冬蓄冰、夏藏水,预采半月柴薪以用,以免外出汲水打柴被寇杀掠。孝宗从之。